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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企业增值税会计的核算

来源:上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9/1/26 11:09:28

  上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分享林业企业增值税会计的核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森工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这项政策对于林业企业而言,是一件节约资源、多创效益的好事。充分利用好这项优惠政策,能够增强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和市场竞争能力。随着这项政策的深入实施,如何正确反映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的各个环节的情况,是确保这项优惠政策享受到位的前提,对此笔者谨就林业企业即征即退产品的增值税会计核算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一、单独核算

  对“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应单独设置原材料、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产品名称应与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列举的产品名称相符合。在应交税金明细账中要单独反映即征即退产品和非即征即退产品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对既生产“三剩物”又以该“三剩物”为原料连续生产即征即退产品的企业,账务处理上应明确反映“三剩物”下步生产的投入过程,以增加核算的连续性和独立性。即征即退产品的单独核算,使得该产品从原料采购、产品生产、产品销售到销项税金计提、进项税额抵扣、应交增值税计算交纳等整个过程清晰明确,既便于企业管理决策,又便于税务机关的检查。

  二、计算分摊进项税金

  对于生产即征即退产品取得的进项税,能够明确是为生产该产品发生的,可直接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征即退)”明细账中,如发生的原料费、材料费进项等;不能够明确确认的,暂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共同进项)”明细账中,如为生产全部产品共同发生的水电费、材料费进项等,月终进行计算分摊。计算分摊的方法按照产品产量乘以产品售价的比例来进行,计算公式为:

  当期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进项=当期应分摊共同进项×分摊比例

  分摊比例=[(本期即征即退产品产量×上年该产品平均售价)÷(∑本期需分摊进项的全部产品产量×上年各产品平均售价)]×

  需要注意的是,上年该产品的平均售价只是概括地反映上年该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在当期只视为一个参照数值。由于市场及价格变动等原因,当期的售价与上年相比可能有较大变化,因此,每月计算分摊的进项税不一定完全客观准确,必须要在年终时对全年的共同进项按照该产品当年的平均售价进行统算分摊,重新确定分摊比例,对已经分摊的共同进项予以调整,并将当年该产品平均售价作为下年分摊共同进项的基数。计算公式为:

  全年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进项=全年应分摊共同进项×全年分摊比例

  全年分摊比例=[(全年即征即退产品产量×当年该产品平均售价)÷(∑全年需分摊进项的全部产品产量×当年各产品平均售价)]×

  以上是我们小编分享的林业企业增值税会计的核算,想了解更多会计资讯尽在上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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